香港法律怎么样?
1、就法律来讲,香港是成文法系(大陆民法属于习惯法系),采用普通法。普通法的精髓在于,一切判例都作为法条的补充,没有成文法的规定时,可以引用判例去解释成文法的规定。所以法律适用比较灵活。 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假定A与B订立了一个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C法院审判。后来双方对C法院有没有管辖权产生疑问,根据成文法规定,需要考虑是否有特别规定,如果有则可以排斥一般原则。于是法庭调查,发现特别法另有规定,即只有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协议选择法院,而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这个合意,因此法院管辖权问题就不存在了。这个案件的处理就完全符合普通法的逻辑。
2、香港的司法制度比较完整独立,分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等,还有专门处理知识产权的法院和仲裁庭等。所有法官的任命均由立法会批准。 当然,普通法系国家都有遵循先例的习惯,如果先前已有类似案例作出判决,新的案件就要参照先前案例的原则做出判决。这就在客观上确保裁判结果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3、香港实行的是诉讼费用制,不是败诉方承担费用,而是根据胜败律比例分担,这一点和大陆不一样。这样设计的目的在于防止恶意起诉或者反诉以及滥诉。
4、关于律师费,原则上是由败诉方承担的,但前提是对方提出了律师费请求且合理。不过实践中,由于内地当事人通常不愿意支付律师费,因此律师费往往都包含在起诉/索赔的金额里,由双方预先协商确定,或者按照败诉方应承担的赔偿额的比例确定。香港律师费比大陆高很多,如果是跨境案件,费用就更昂贵。
香港法律制度是普通法体制,与英国、澳洲、加拿大、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等地区使用的法律制度属于同一个体系。普通法原则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运作,法院具有创制法律的功能。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沿用普通法体制外,大陆法也是其法律来源,行政机关可以就某些法律创设法律行为。香港是中国最早实行律师制度的地区,早在一九二五年已有英国律师在香港执业,并于一九三九年正式组成香港律师会,至一九八七年容许本土律师会员加入。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制度实施英美型两分轨制,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大律师主要出庭为当事人辩护,事务律师主要处理案头法律文件。律师的职业要求十分严格,要取得香港律师的资格,必须先在经香港律师会认可的大学修读由律师会认定的法律课程并取得学位,然后在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再通过律师会主持的专业考试,获取律师执业资格即可成为事务律师。再经大律师协会主持的考试及考核,取得出庭证明书后,即可成为大律师。
香港律师除了从事传统法律服务业务外,许多律师事务所也为政府部门、中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所负责的专案包括:财政基建项目、地产物业、公司购并、政府合同、证券上市、专利工业产权登记等等。政府律政司负责处理民事索偿、政府法律事宜及刑事检控工作,亦就法律和宪法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
香港律师的专业水准很高,一些知名的大律师,处理过各类有影响的案件,为知名跨国公司、国际知名人士提供过法律服务,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一些律师精通大陆法律、熟悉内地政治、经济情况,律师界中还有少数是大陆出生、在港定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