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留签证?
一、定义 《出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被吊销或者被注销的,或者其身份证件被依法收缴、暂扣或者被宣告失效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入境登记。根据该款的规定,外国人在没有有效护照等有效证件的情况下,为了出入国境的需要,可以申请进入中国的临时许可。这种入境许可即被称为“落地签”。 “落地签”制度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二战期间为便利盟军在殖民地的活动而确立。二战后,原英法等国在非洲和亚洲的殖民地独立,“落地签”制度成为这些国家现行有效的入境管理制度。我国历史上曾经多次实行过对某些特定地区和国家的“落地签”制度,1985年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对外国人入出境和部分管理规定中就有关于“落地签”规定的条款,当时的“落地签”对象是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来海南岛旅游的外籍游客。
二、范围 根据《边境管理措施》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下列人员可凭有关证件办理落地签证入境:
(一)外国人持联程客票从第三国乘运输机直接前往上海、广州、深圳、海口机场并已在上述机场过境登机入境的;
(二)外国人持联程客票从香港或澳门乘坐飞机前往第三国或在港澳地区转机前往第三国并在上述口岸过境登机出境的;
(三)中国边民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出入境证件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开放的边防口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后返回内地的;
(四)经批准的境外人员临时入境定居或者前往内地定居后回国的;(五)外交人员。
以上范围的“外国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必须持有联程机票、往返目的地的签证和在有效期内的本人有效证件。
《边境管理措施》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持证人入境时须向海关交验本人护照原件(如属换发的新护照则须出示每一页的复印件)及联程登机牌,接受查验无误方可放行。
三、适用情形 (一)持普通护照者 除符合第二条适用范围所列条件之一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签证手续:
一是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二是持有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出具的同意其在境外入境后前往指定的第三方国家和地区的意见函件。
(二)赴港澳台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申办往来台湾通行证和赴台签注: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探亲的; 2.大陆居民因私事赴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