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上什么时候才办签证?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已明确但合同、协议或约定不明确,需要确认的事项;2、双方就合同约定不明事项进行补充协议的确定和商定(需甲方书面认可);3、现场实施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和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和费用增加;4、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5、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或者赔偿停工、窝工损失;6、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拨付工程款造成的承包人损失(停工、材料价格上涨等);7、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费用(如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及违约责任;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凡上述情况均应办理签证手续,作为结算增减的依据。 签证单应由发包方项目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可生效。没有经办人的签证无效。
注意:施工单位对涉及工程结算的签证必须严格审查签证的内容及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是否有弄虚作假嫌疑,防止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发生业主在签证文件上签批了意见后又不承认其内容的,可提请原签发部门复核或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