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l1签证必须在职么?
L-1A和L-1B的签发者是美国公司在美国以外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这些人员被派往美国在境内或境外的公司工作。 L-1A是跨国集团中高管的签证,申请人需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申请前的三年至少有2年的管理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位,申请前两年有5年以上的管理经验(包括创业经历)。L-1B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专业人员的签证类型,例如电脑程序设计员等,申请人需要有硕士以上的学历并有相应的工作经验。 L-1A一般给跨国集团的海外公司的高管发放,最长可以在美国呆7年;而L-1B则可以为跨国集团的技术专家提供长达5年的合法居留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是来美建立新的企业,即所谓的L-1C签证,那么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只须其在过去三年中有连续一年的管理经验和经商经验即可。但是该类签证的申请人在入境时必须携带一定数额的美汇以备使用。
L-1签证的最大好处在于持有人可以携同自己的配偶及子女一起移民美国,而且其家属也可以在留学、就业等方面享受与美国公民一样的权利与待遇。因此对于跨国企业的管理层以及一些高级人才而言这是一个相当便利的选择。 根据1990年美国移民法第 214(l)条之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公民有资格申请 L-l型签证: 一、某一跨国公司之美国分公司所聘请之经理,主管,或其他拥有中级以上职资之雇员; 二、某一跨国公司美国分公司所聘请之专业经理人; 三、某人曾担任某一子公司之经理,(主管),或其他拥有中级以上職資之员工,现在该公司之母公司任职时。 在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下,L-l签证申请人可依以下方式取得在美长期居留权: 一、在美国设立独资公司或在公司内担任管理职任,并继续为原母公司服务至少一年以上; 二、在美国设立合伙企业或在合伙企业内担任管理职任,并由合伙人之一为原母公司之董事或股东,同时该合伙企业之业务与原母公司业务相同且合伙人为原母公司之董事或股东; 三、在原母国成立子公司并在该子公司内担任高级职员,至少一年,之后在美国以同样方式取得永久居留权。 若申请人所属跨国公司为从事高科技项目研究的科技公司,则可免予具备前述第3项条件,只要申请人能出示有关该项研究活动已在美国取得实质进展的证明文件即可向移民局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