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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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移民中介与申请人之间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属委托合同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委托合同有一般性规定,如第三十九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协议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等。

其次,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明确授权给任何中介机构办理移民手续,但实践中,由于人才和资本的国际流动需要相关的服务机构进行协助,因此基于政府对市场的容忍态度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这些服务行业存在并不断发展。

尽管中介方未必具有相关行业的资质证书(这主要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违反行政监管有关规定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就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来说,只要其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并能够证明其已经将申请资料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移民事项,即认定其完成了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方也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移民中介所提供的服务大多涉及涉外因素,具有涉外性质的服务项目应该遵守外事的有关管理规定;鉴于目前我国的移民立法尚不完善,相关的管理法规也不够具体,作为公民个人,在寻求中介服务时,应注意选择那些信誉好、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同时,也应该注意留存好自己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往来信函及双方之间的协商笔录,以便于发生争议的时候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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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存在这种现象,即为了使自己家的户有所承,家中有男孩的户,到外村给女孩家当上门女婿,而女孩家给予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做为交换条件,这在法律上称之为“男到女家”,也称“入赘”。

还有一种是,为了使自己家的财产留在“本门”,从外村招来一个女婿,称为“女到男家”也称招上门。无论哪种情况,当事人都会签定一个协议。协议中往往约定,上门者不和女方离婚,否则将要返还不少钱款,那么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呢?

一、《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和好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否解除夫妻关系,由双方共同协商或由法院裁决,绝不允许一当事人将夫妻感情“商品化”,以金钱作交易,强迫另一方就范。因此,“离婚返款”条款绝对无效。

二、《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上述财产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债权和债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移民合同”中关于“财产性条款”采用书面约定,则该条款有效,应得到尊重和执行,如果上述财产性条款只是口头约定,未采用书面形式,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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