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合同有效吗?
首先,移民中介与申请人之间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属委托合同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委托合同有一般性规定,如第三十九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协议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等。
其次,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明确授权给任何中介机构办理移民手续,但实践中,由于人才和资本的国际流动需要相关的服务机构进行协助,因此基于政府对市场的容忍态度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这些服务行业存在并不断发展。
尽管中介方未必具有相关行业的资质证书(这主要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违反行政监管有关规定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就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来说,只要其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并能够证明其已经将申请资料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移民事项,即认定其完成了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方也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移民中介所提供的服务大多涉及涉外因素,具有涉外性质的服务项目应该遵守外事的有关管理规定;鉴于目前我国的移民立法尚不完善,相关的管理法规也不够具体,作为公民个人,在寻求中介服务时,应注意选择那些信誉好、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同时,也应该注意留存好自己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往来信函及双方之间的协商笔录,以便于发生争议的时候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