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备人员能申请移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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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好,首先说明一下,我国政府没有“移民”这一说法;国外也没有“移民”的行政行为或流程——所谓的移民,其实就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国家,去别的国家定居”。 至于你所在的单位或者学校,要报送一些你的信息到相关机构(具体哪些机构,就取决于你要移民去的地方了),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比如美国留学签证的申请人被问到去哪儿上学的时候,如果回答是去“某州立大学”,签证官就会把相关信息报告给国土安全部。而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移民局,也都是有官方的网站来接受公众对移民申请的举报。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你所在的单位和学校向你索要一些个人信息,属于“提供签证申请材料”的一个部分,你是有义务提供的。 不过,由于中国不是美国和加拿大的移民来源国之一(加拿大只接收来自5个国家/地区的移民申请:中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美国也只接受来自8个国家的申请人:中国和越南为前两大来源国,其余6国按排列为:印度、韩国、日本、斯里兰卡、泰国和印度尼西亚),所以你提供的信息最终是不会进入这些国家的移民系统里的。

但是,如果你以留学或工作的名义到了美加,在签证到期之前你要转其它类型的居留许可,也就是要转为“移民身份”的话,那就要看你们提供的材料和你们自身条件是不是满足移民局的要求了。如果最终没有被批准,那就是有问题的——当然这种情况一般也不会有特别严重的后果,只是办起来会比较麻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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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不准出境的范围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是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是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因此,国家工作人员申请移民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要经主管部门(原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二要不具有上述四类不准出境的情形,可申请移民。

需要说明的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申请移民时都必须根据上述规定办理。现行有效的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审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规定主要有: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1989〕133号),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国家教委、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有关问题的批复》(国侨发〔1997〕11号)。上述规定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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