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中归什么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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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 民办学校与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为在校学生依法建立学籍注册档案,记载学生入学、注册、休学、复学、降级、毕业(结业、肄业)等信息;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规范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集中公布一次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包括办学条件、招生情况、收费项目和标准、就业状况等,供学生和家长选择就读。

对办学规范的民办学校给予一定扶持,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固定场所,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教学设施、设备;

(二)有合格的教师,并由举办者派驻或者委托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校长;

(三)有完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经费来源及财产、财务制度和年度收入支出预算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满,不再续办的;

(二)因财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停止办学的;

(三)连续2年以上不能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民办学校无法继续举办的;

(二)经批准,自行终止的。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或以虚假文件骗取批准手续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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