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书面declineoffer会怎么样?
在经历了多年艰苦的创业阶段后,许多企业终得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存活下来,并且发展得越来越好。而在企业不断成长过程中,“招聘”这一步骤也是始终存在的。作为企业的领导者,他们希望能够招聘到能力出众并且与自己公司文化相匹配的员工,以促进公司的发展。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许多公司在招聘到人之后往往会向其提供丰厚的薪资与良好的合同条款等条件,同时还会开出丰厚的奖金以及福利等。然而,即便这样,有些员工还是不愿意将自己的简历交给公司,更不愿意进入公司工作。面对这种情况,许多公司都会要求求职者在提交简历之前,阅读并签署一份“拒签责任书”。该责任书的大致内容是指,如果员工不愿意接受公司对其提出的条件并与公司就工作岗位的问题不能达成双方一致的意见后,其将会放弃以任何形式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的权利。同时如果公司给出了书面的拒聘合同,那么拒绝该职位的求职者,以后都不能再针对公司的任何拒聘理由提出任何的权利主张。
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不要求求职者提供任何劳动就向求职者索取高达1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的政策是否合法?如果要签这种责任书,是不是就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开除员工而没有任何赔偿?如果拒绝签署这种责任书,是否意味着公司就不能拒绝该员工的申请?带着这些疑问,结合本文所列举的案例,我们以《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指引,对本案进行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财物。”再结合该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向求职者收取10万元的保证金,明显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同时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在劳动者拒绝签署上述“责任书”后,公司如果仍以该“责任书”中的约定为由拒绝录用该员工,则其不仅要对员工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公司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该员工拒绝录用的事实进行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