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移民有什么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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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企业以任何手段引进外国公民。 换句话说,没有国家的审批,即使花天价请克林顿来家作客,他也不能够合法地留在中国的土地上。(当然,作为前总统,给他个特别优待,长期居留还是有可能的)

2、对于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中国的国籍法有明确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有权注销其身份证,没收非法所得并限期离境。

3、《国籍法》第6条规定 “申请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同时,根据《国籍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其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已具有中国国籍的,予以注销国籍: (一)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再回国定居的; (三)被通缉的; (四)其他国家规定的不予受理的。

4、对于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其中国国籍。但该公民应丧失中国籍,如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者,可允许入境。 同时《国籍法》也明确规定了,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退出中国国籍,收回中国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外籍华裔人员;

(二)享有中国国籍,但其父母或外祖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本人出生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三)曾具有中国国籍并依法取得外国人身份的外国人。 除了上述条件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属于“自愿取消中国国籍”:

一是出国定居并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人员,在申请外国国籍时,必须放弃中国国籍;

二是具有双重国籍的人,一般应当自愿选择其一,登记为其所喜欢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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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完善,人口流动的规模将越来越大,自发性移民将大量增加。为了加强对移民工作的管理,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做好移民安置工作,针对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及在处理该问题时应遵循的原则,我国于1990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国家在兴建水利枢纽工程过程中,如何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问题专门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国务院应当安排资金,扶持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枢纽工程设施的水害防治和水源保护工程的建设与维护,对蓄滞洪区的居民实行迁安补偿和管理。

第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为主河支流的集水面内,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组织进行植树种草,防风固沙,保护植被,预防水土流失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蓄滞洪区,对蓄滞洪区的居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扶持或者补偿。

第四,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蓄滞洪区的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江河、湖泊的防洪工程建设计划。

第五,洪水威胁区内禁止围湖造地、造田、围垦河道和修建阻水建筑物。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洪泛、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禁止在洪泛洪区内建设工厂、仓库和市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设计应当就土地、防洪以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第六,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发生重大洪涝灾害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国务院的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对因参加抗洪抢险作战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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